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》规定: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,处警告或者罚款。 马路不是情绪宣泄场,任何身份都不能凌驾于交通法规之上,任何人都没有任性违法的特权。 此次执法部门对涉事双方一视同仁、同步处罚,不仅打破了“救护车必占理”的 惯性 认知,也纠正了一个认知误区——即“对方有错、我便有理”,认为对方违规在先,自己反击就理所当然。 须知,道路安全不是靠“以牙还牙”来维护,法律也绝不支持这种“互相伤害”的逻辑。 一味冲动上头,终究会两败俱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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